「自治區」是中國憲法規定的一種民族區域自治形式,屬於省級行政區劃的一種。設立目的為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,讓他們在保持國家統一的前提下,擁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權限。現今的自治區包括:新疆維吾爾自治區、西藏自治區、內蒙古自治區、寧夏回族自治區與廣西壯族自治區。

什麼是「特別行政區」?制度與法源依據

「特別行政區」則是根據中國憲法及《基本法》授權,在「一國兩制」原則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區,主要是因應歷史原因(如殖民統治)所保留的特別制度。現行僅有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,皆有自己獨立的法律、稅制與出入境政策。

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差別

項目自治區特別行政區
設立目的保障少數民族自治權因歷史因素保留原有制度
憲法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四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一條+《基本法》
行政層級省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
法律制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實施獨立的普通法/民法體系
中央控制較強,由人大委派高度自治,行政立法獨立
軍事與外交完全由中央掌控國防與外交由中央處理
代表地區新疆、西藏、內蒙古等香港、澳門

法律與制度上,誰更自主?

在自主性方面,特別行政區擁有比自治區更高的實質自治權。自治區雖可成立「自治政府」,但仍須依中央法律行事,並接受全國人大與國務院的監督。而特別行政區則可根據《基本法》制定地方法律、實行獨立司法體系與財政制度,只需在外交與國防等少數領域服從中央。

常見混淆:自治區≠獨立
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無論是自治區還是特別行政區,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之內,並非「獨立國家」或「主權地區」。它們的自治權限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與法律設計,屬於國家統一架構中的制度安排。

結語:看懂制度,理解中國行政架構

了解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的差異,有助於理解中國行政區劃的複雜性與制度彈性。無論是民族自治或歷史制度延續,都是國家在「統一中求多元」的重要設計。日後若看到「特區」、「自治區」的新聞,也能有更清楚的理解與判斷。